各项目部:
我公司今收到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扬尘的防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为积极响应上级部门的号召,贯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精神,现对各项目部做如下要求:
一、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经我司工程部审核通过。
二、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并做好签证影像资料。
三、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四、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五、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施工材料时,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六、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
七、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八、构筑物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措施。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拆除作业。
九、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十、积极处理受影响民众的投诉。
未达以上要求的项目,请于2017年5月3日前整改落实到位。
请各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我司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检查单位处罚罚款的项目,我司将加处罚款数额的50%进行处罚。
附:关于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扬尘的防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8日
附
关于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扬尘的防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站:
当前,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已经全面开始,建筑扬尘治理也是此次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请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四章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的精神,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湘建建函〔2017〕58号)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扬尘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加大对施工现场有关建筑扬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2017年4月27日